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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严明纪法要求,强化警示震慑,现将查处的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罗山县彭新镇红堂村原党支部书记刘书祥、党支部书记李安成套取财政资金问题。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刘书祥在担任红堂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通过签订虚假工程承包合同、编造完工验收单的方式,骗取项目建设资金5万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经红堂村党支部书记李安成同意,红堂村以购买空调、秸秆禁烧、修路等名义虚列开支共计17750元,用于村招待费等支出。2018年10月至12月,李安成利用为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申请工作经费之机,侵吞工作经费1万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22年9月,刘书祥、李安成主动上交违纪所得。2023年3月,刘书祥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李安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固始县蒋集镇余桥村党支部书记冯建秀等人套取财政资金问题。2020年1月,蒋集镇余桥村党员宋某某向余桥村捐赠一批价值3万元办公家具。经冯建秀同意,余桥村宣统委员化国平将宋某某购买家具的发票在村财务账上虚列开支,套取财政资金3万元,用于村务开支。2022年11月,余桥村将3万元违纪款退回镇财政账户。2023年3月,冯建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化国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淮滨县王家岗乡浅孜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和正等人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浅孜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和正、原村党支部委员李中杰、原村委会委员李中学利用职务之便,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虚列造表,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37.95万元,由3人私分,用于个人家庭开支。在组织审查时,3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2023年7月,李和正、李中杰、李中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光山县槐店乡冯畈社区原党支部副书记张清明挪用征地补偿款问题。2017年12月至2021年12月,张清明利用管理、发放冯畈社区黄东村民组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挪用征地补偿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转存个人存折定期存款,获利54256.54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17年12月,张清明挪用征地补偿款20万元用于其亲属资金周转。张清明在保管征地补偿款期间,挪用70299.19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23年6月,张清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以上4起典型案例,有的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有的乱作为,侵吞扶贫资金;有的以权谋私,挪用、私分征地补偿款。这些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严重影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落地见效,严重啃食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必须从严整治、严肃查处。全市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不断厚植为民情怀,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二十届中央纪委把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作为“谋篇开局”之作。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站稳人民立场,切实扛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责任,坚决纠治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存在的认识偏差、责任缺位、作风浮漂、举措不力等问题,着力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扛旗。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负起责任,躬身入局、履职尽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紧盯乡村振兴领域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要环节和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着力纠治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