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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后”女性投资者曹某华通过手机网上银行购买光大银行代销的一只第三方基金产品,购买金额为300万元。一年期后,曹某华赎回该基金产品,收益不到2万元。不满基金收益,曹某华将代销行光大银行告上法庭,主张光大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且由光大银行客户经理“代客操作”,因此她在购买该基金产品时并不知晓系第三方基金产品,对此光大银行应当进行一定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分别驳回了曹某华诉讼、上诉请求,认为银行无需赔偿。